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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惠州龙门县招聘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编外环卫工人28人公告-凯发k8一触即发

发布时间:2024-08-16 11:06:14来源: 13253963632

为有效解决县城环卫工人数量不足问题,现将2024年公开招聘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编外环卫工人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岗位、专业及性质
 
1.人数:28人;
 
2.岗位:卫生清扫岗位人员(详见附件1);
 
3.专业:不限;
 
4.性质:编外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不良记录。
 
(二)年龄:女:18-48周岁,男:18-50周岁。
 
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色盲,无传染性疾病,无药物成瘾,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具备吃苦耐劳精神,有志为环卫事业作贡献;有从事清扫、保洁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近两年内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为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编外环卫工人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即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6日)。公告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凯发k8一触即发的公告栏公布。
 
(二)接受报名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报名时间:2024年8月19-21日(上午8:30-12:00、14:00-17:30)。逾期不予受理。
 
报名地点:龙城街道办环城西路30号(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一楼综合部),联系电话:0752-7780941。
 
应聘人员需提供如下证件和材料:
 
1.a4纸双面打印并填写《2023年公开招聘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编外环卫工人报名表》一式2份(附件2);
 
2.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份;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3张;
 
4.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资格审查
 
按公告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由龙门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招聘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表及各种证件进行比对审查。审查时,应聘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的、与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要求不符的,取消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报名资料确认后,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凯发k8一触即发的公告。
 
(四)考试
 
1.直接进入面试。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人员直接进入面试。
 
2.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与应聘岗位特点的适应性。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合格线为60分。应聘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凯发k8一触即发的公告。
 
(五)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统一进行入职体检,体检人员在龙门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普通入职体检标准》执行,费用自理,具体体检时间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凯发k8一触即发的公告。
 
(六)公示
 
对面试、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统一在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经查不属实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七)递补聘用
 
因体检不合格、自愿放弃或在公示中发现影响聘用问题而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按该岗位面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体检或公示人选。递补期限为拟聘人员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逾期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八)聘用
 
此次招聘的编外人员被录用后,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采用编外人员方式聘用,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并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按《龙门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发放工资及停缴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
 
四、待遇
 
此次招聘人员属于编外人员。月薪以现行环卫工人标准执行,每月工资3893元(含个人、单位缴交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基本医疗保险),试用期内薪资与转正后薪资一致(试用期为一个月)。
 
五、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其附件。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的全过程,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应聘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本公告由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附件2:
 
龙门县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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